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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更新时间:2018-07-14 09:47:35点击次数:2271次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先通告各会员单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保监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洛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后,在河南保监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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