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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

更新时间:2018-07-18 10:38:21点击次数:1203次
    农业保险,主要指保险机构对投保农户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疫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对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近年来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农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不断加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功能作用日益凸显,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一)覆盖面不断扩大。2007年至2012年,保险业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9.7亿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一些主产省如黑龙江、安徽的承保覆盖率超过70%,北京、天津、海南的覆盖率接近100%。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品种90多个,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等各个方面。目前,农业保险开办区域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参保农户1.83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240.1亿元,年均增速36%。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二)功能作用日益凸显。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户次的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2009年东北特大旱灾,农业保险为5200万亩受灾作物支付赔款19.5亿元。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灾害,农业保险赔款近7000万元。2012年,农业保险户均赔款526元,较好的支持了农民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央财政自2007年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目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占应缴保费的近80%。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和印花税,并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直接给予农民补贴相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具有十分明显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
(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从2007年的6家增加到目前的25家。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已达近2.2万个。江苏、安徽和四川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已覆盖全部乡镇。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不断拓展,促进解决“菜贱伤农”以及城市居民菜价稳定问题。人工干预天气、无人机航拍、GPS定位等新型科技不断引入,增强了农业防灾防损能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不断深化,提高了农户的风险抵御能力和还贷能力,促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力度,有力地维护了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实现对农业和农民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绿箱政策”。国家物价调控、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以及新疆、西藏等区域发展规划和渔业、种业、“菜篮子”等产业发展规划中,都将农业保险作为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户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农业保险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总体上收入较低,风险防范意识也比较淡薄,加之居住分散,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相对比较难。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有困难,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率不到10%。二是服务水平还不适应。农业保险属分散性业务,对基层服务网络的要求较高。由于农村网点成本高,管控难度大,保险公司设立基层网点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服务能力跟不上;农业保险产品不够丰富,保障不够充分。部分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三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农业保险因干旱、洪水、疫病等巨灾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受国内再保险市场整体实力不强,分保接受能力有限,以及国际市场分保条件比较苛刻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巨灾风险较难得到合理分散或转移。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发展道路,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将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三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对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产品管理、内部管控、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标准。
二是围绕“三农”中心工作,逐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险业务,以及主要农畜产品和森林保险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紧密围绕中央区域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发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战略部署,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新领域。对地方支柱农业和区域优势品种,积极开展试点,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为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三是推进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促进扩大蔬菜、猪肉等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投入,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加强与灾害管理部门和农林主管部门的合作,结合有关预报信息,认真评估对承保农作物的致害性,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四是强化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和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农业保险服务规范。加大农业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处理涉及农业保险的信访投诉,坚决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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