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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3〕28号

更新时间:2018-07-18 10:39:06点击次数:1168次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更好地落实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促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
《监管办法》规定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于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全省保险业要充分认识这一政策变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保险机构和专业代理机构要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销售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发展质量。同时,《监管办法》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区域性差异和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允许各地保监局结合地方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的学历要求。据此,我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对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即,自2013年7月1日起,持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报名的考生通过考试后,颁发A类资格证书,可以在全国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持高中学历证书报名的考生通过考试后,颁发B类资格证书,可以在河南省辖区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2013年7月1日之前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且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换领A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神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73号)的要求,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转换政策将另行通知。
二、认真抓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报名参考人员的学历资格等条件的审查,扎实做好考前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参考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资格考试工作,严格审核报考资料,严明考试纪律,规范考生的考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默许、纵容、参与考试舞弊或提交虚假报名材料。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经我局授权,是全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考试纪律建设,不得徇私舞弊,发现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默许、纵容、参与考试舞弊或提交虚假报名材料的行为和线索,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中介处做出书面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我局将对存在纵容、默许、参与考试舞弊问题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考试承办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实施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和《监管办法》要求,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完成岗前培训并办理执业登记后,方可为其配发销售工号,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无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申请换发新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逾期未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或不符合换发要求的,依法不予换发并注销资格证书。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资格证书》。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安排专门部门做好事务协调和工作衔接,确保《资格证书》按时换发,确保《资格证书》相关各项事务办理流畅。
四、严格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和执业行为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办法》要求,及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发放执业证书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执业登记信息变更、执业登记注销等事项。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经我局授权,负责管理和维护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管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核对信息系统中的执业信息,积极配合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清理离司人员信息,确保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人员信息与实际执业人员信息相一致。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构后,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依照《监管规定》实施调查取证,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各保险机构和专业代理机构要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向我局中介处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并经查实的,我局将依法追究机构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要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我局中介处书面报告。
河南保监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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